专家:反洗钱工作呈“广、高、深、虚、科、严”特点

发布时间:2021-03-23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3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起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充分揭示了不同上游犯罪下洗钱犯罪的常见手段以及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新型犯罪手段。
  围绕上述反洗钱案例,《金融时报》记者专访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严立新,他分析了当前洗钱手段的新特点和反洗钱监管的新态势。严立新表示,洗钱和反洗钱很像是中国道教图腾太极图里的黑白阴阳鱼,彼此追逐较量,是效率、成本、手法、组织、协同、执行、创新等的多维度重复博弈。
  《金融时报》记者:这批洗钱案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其中,有部分案例涉及“特定非金融行业”的洗钱行为。您认为,“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规则和协调机制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
  严立新:在本次披露的六个案例中,利用虚拟货币和房地产洗钱等案例与特定非金融行业相关。根据银办发〔2018〕120号文《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界定,“特定非”包含了四个领域及行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房屋、为不动产买卖提供服务;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或为贵金属现货交易提供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或准备办理以下业务,包括: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集资金,以及代客户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公司服务提供商。事实上,特定非还应该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小额信贷、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虚拟金融等新科技金融业态。
  实践中,截至目前,对传统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已经做到了实际全覆盖,经过多次叠加式调整,特定非金融机构虽然也被名义覆盖,但由于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实施细则尚未完善,所以说可谓“覆而不盖”或“盖而不实”。今后应该在这些方面加大力度,将反洗钱的天网编织得更大更严密,才能更接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战略目标。
  《金融时报》记者:随着技术手段不断变化,商业模式日趋复杂,新时代洗钱手段也花样迭出。您认为当前洗钱手段具有哪些特点?
  严立新:当前,洗钱手段呈现出如下新特点。
  一是复杂化。复杂化是为了让资金、资产远离其非法甚至犯罪性质的源头,以便浑水摸鱼,混淆视听,使其看上去达到表面合法化的目的。
  二是网络化。一方面表现为高度的有组织化、系统化和网路化;另一面则是体现在洗钱者会更加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
  三是虚拟化。利用虚拟货币、虚拟资产进行洗钱逐渐成为一个主流趋势。随着监管对实体经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督覆盖越来越广,监管漏洞越来越小、越来越少,就将利用传统及融机构进行洗钱的行为挤压外溢到虚拟领域。
  四是智能化。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在为消费者、普通用户提高效率、增强用户体验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同样的便利,值得警惕。
  五是国际化。目前,犯罪组织、贩毒组织、结构化设计和操作的洗钱系统多为国际化形态,大大增强了隐秘性、提高复杂度、增加监管难度,犯罪分子会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差套利。
  六是全球化。随着物理空间的国际化程度越高,就会自然形成洗钱的全球化。而洗钱国际化、全球化程度越高,发现、预防、侦查、打击、起诉、判决、惩处的协同难度越大,因为牵涉的点、线、面越多,资源配置越难。
  七是极简化。极简化是复杂化操作的另一个极端。在实践中,有些手法走极简路线。例如将黄金融化制作成不同形状的餐具刀叉等,直接伪装成铜制或镀铜制品出口。这类手法常常脑洞大开,非常大胆,却往往简单、粗暴、有效。
  《金融时报》记者:上述复杂多变的洗钱手段对监管提出了更高挑战。您认为,反洗钱工作又当如何应对?
  严立新: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进入新常态,金融安全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快速发展、普及和应用,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手段“与时俱进”不断翻新,其隐蔽性、破坏性不断增强,尤其是金融科技创新领域正在成为洗钱犯罪的重灾区,严重威胁国家的金融安全,传统反洗钱手段愈发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在新常态下立新理念,革新模式,创新工具,持续运用新技术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是政府监管部门、业界和学者日益关注并倾力解决的焦点问题。
  洗钱和反洗钱很像是太极图里的黑白阴阳鱼,彼此追逐较量,是效率、成本、手法、组织、协同、执行、创新等的多维度重复博弈。近年来,针对复杂多变的洗钱手段,反洗钱监管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可以用这六个字概括——“广、高、深、虚、科、严”。
  其中,“广”是指监管压力来源广、反洗钱覆盖领域广、监管资源协调广。现阶段,以CRS为标志的全球“三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网络正日臻完善。
  “高”则指反洗钱战略定位高、反恐怖融资“态压”高、行政处罚金额高。反洗钱战略已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党和政府对恐怖融资实行“高电压”监管,对这类行为零容忍;同时,近年来央行对违规机构的反洗钱处罚金额也较高。根据央行披露,2020年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完成对537家义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对比之下,2019年人民银行全系统处罚违规机构525家,罚款2.02亿元,处罚个人838人,罚款1341万元。
  “深”强调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央行看得深、要求深、落实深。目前,反洗钱监管出现了五大转变趋势,即 “从规则向原则、由被动向主动、由形式向实质、由条线向全员,由成本中心向价值中心”转变,监管正在逐渐向“纵深”处探索。
  “虚”则是强调了虚拟资产等创新技术、产品、服务和渠道已被纳入监管范畴,体现了“虚拟不虚,虚实互化,虚实并重”的新特点。
  “科”是指反洗钱监管和义务履行的政策、规则、流程需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当然,科技的演进在为我们带来安全感改善的同时往往也会衍生新的风险,而防范新的风险则仍需靠科技。
  “严”包括形势严峻,规则严格,执行严厉。
  《金融时报》记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负责人就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都曾谈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对洗钱罪作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入罪。但业内多位专家表示,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及文件还未对有关内容调整,这对司法实践造成一定困扰。对此,您怎么看?
  严立新:“自洗钱”难入罪是我们以前面临的实际困境。事实上,自2002年以来,央行、公检法、财政部、外交部、司法部、海关总署等多部门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但司法实践中被定为洗钱罪的案件数量与我们的投入,似乎严重不成比例。
  我认为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自洗钱”认识上的不统一,进而带来理解上的不一致,实际执行时地区差异、因人差异也就很明显;二是修改前的刑法对于洗钱犯罪的上位罪涵盖面过窄,只有七种,这也造成以洗钱罪判处的盘基过小;三是以前“自洗钱”未入罪,且多以这一下位罪被上位罪吸收,造成了实际定为洗钱案件的数量并不如预期多。
  例如,一小偷李四入室盗窃了一台电视机,然后通过盗卖电视获利3000元,那他犯了盗窃罪和销赃罪,但不犯洗钱罪,因下位罪被上位罪吸收。如他将偷的电视机交给张三,让后者变卖成3000元,那么张三犯销赃罪。若张三再借助金融机构将3000元购买了黄金理财产品,再将被改变了资产形态的理财产品“洗”回给李四,那他才算犯了洗钱罪。
  当前,“自洗钱”正式入罪,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洗钱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强化跨部门协同,增强反洗钱的震慑力和打击力度,形成治理合力。对于“自洗钱”犯罪的法律认定,目前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洗钱罪进行了修改,但是有关司法解释及文件还未将有关内容进行配套的调整,这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模糊空间,造成一定困扰。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加强和完善有关立案追诉规定,出台权威司法解释等文件,以便指导具体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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