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08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切实提升首都社会金融安全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包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行为的线索。由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统一负责线索的评定、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电话举报;
(二)通过“金融小卫士(打非随手拍)”手机应用软件举报;
(三)通过“打击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举报;
(四)通过电子邮件举报;
(五)就近到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条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市打非办和市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四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
第五条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100000元。
二级线索:50000元。
三级线索:10000元。
四级线索:5000元。
第六条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七条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市打非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本办法自2016年3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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